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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及师生类同“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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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社会资本办教育
民办学校及师生类同“公办”

本报讯(记者 李娜)记者日前获悉,省政府转发了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意见》,今后,我省民办学校、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学生,都将和“公办”享有同等待遇。

《意见》确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如民办学校在享受用地、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方面均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等。同时,为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意见》规定,民办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也计算为连续工龄。

《意见》还明确提到,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将可享受与同层次同类别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同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此外,对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或办学的,政府将按照捐赠额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扶持,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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