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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从犯,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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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 新郑检察机关再添新招
初犯、偶犯、从犯,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新郑市是全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县(市),该市检察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主力军之一,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公诉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制度,被河南省检察院确定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创新试点单位。记者就此专门采访到新郑市检察院检察长翁波。

就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翁波讲道:“简单而言,就是当满足一定条件下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可以免除起诉的过程,帮助对象改过自新,有助社会和谐。具体而言,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年龄、处境、身体状况、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当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履行了规定义务,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两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一般侧重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聋盲哑人、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二是适用客体一般要求所涉嫌的犯罪法定刑较轻。在实际工作中,新郑市检察院针对不同的案件,总结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必备条件、附加条件和选择性条件,以适应不同的情况,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公正透明性。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进一步解决在基层院目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次,附条件不起诉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于刑事诉讼,变强制改造为主动改造,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更加促进社会和谐;再次,在试行过程中,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

翁波还介绍说:“在试行过程中,我们还加强监督,确保公正性。首先是内部监督制约,我们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会将决定书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由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其次是加强外部监督,包括公安机关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大和政法委的监督等。”

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以来,新郑市检察院共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9件10人,案件性质涵盖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非法行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其中因盗窃被附条件不起诉的4件4人均系在校学生。截至目前,该院办理的10名被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都能遵纪守法,积极履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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