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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被判拘役6个月
●京城“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被判拘役俩月
●英菲尼迪车酒后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北京昨连审三起“知名”醉驾案
新华社发文质疑“醉驾轻微不入刑”说法
酒令智昏 以我为戒 高晓松在庭审中展示忏悔书。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被判拘役6个月

●京城“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被判拘役俩月

●英菲尼迪车酒后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三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醉驾案在北京两家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该案的主审法官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们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高晓松拘役六月罚金4000元

关键词:名人酒驾

[案情]5月9日22时32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为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的酒气。

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思考]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可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权威回应]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醉驾入刑后,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各地交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醉驾案件办理流程和标准。为了严谨、合法处理一名醉驾司机,交通民警连续工作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并不是新闻。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醉驾执“刑”半月 酒后驾驶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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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

“醉驾入刑”第一人拘役俩月

关键词:情节轻微

[案情]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17日,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思考]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

[专家观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说,我国刑法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酒后驾车长安街上酿惨案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法庭上,检方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2人死亡、1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将择日宣判。

[思考]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说,“可能被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可能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专家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也就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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