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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食品理应“疑罪从有”从严召回
0525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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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食品理应“疑罪从有”从严召回

5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将明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据5月24日《新京报》)

在近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再度集中“爆发”的背景下,在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批捕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的严峻形势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对召回食品处理提出更紧的政策,甚至取消问题食品可“换货”规定,体现出政府在食品管理上的从严、从紧态度,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的决心。

问题食品甚至过期食品召回或者收回后,被经营者用于再生产、甚至换个包装后继续销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5月2日,媒体曝光重庆市杨家坪家乐福超市,私改出厂日期,销售过期的康舒牌手工芝麻糖;比如3月份,重庆沃尔玛超市就被曝将过期板鸭油炸后重新销售;比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过期甚至发霉的馒头被加入搅拌机内“回炉”生产新馒头;等等。

食品因为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因此,对食品安全性的要求,理应比其他商品要高。对问题食品,也理应抱着“疑罪从有”的态度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基于此,修订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问题食品重新生产销售说“不”,不再允许给召回食品“换货”等,让人欣喜。

然而欣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建设的滞后性。比如问题食品不得用于再生产和销售,这本是一个基本常识,何以直到现在才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明确?与此相对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甚至食品犯罪惩罚措施,显然也存在着一个滞后性问题。比如如果发现经营者将召回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问题食品用于“回炉”生产,该做如何处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多大强制力来落实处罚?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何时能上升到条例甚至法律的高度?

显然,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化的。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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