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企业
库存标准出台
本报讯(记者 李娜)为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省政府日前下发了《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或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本办法。
根据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在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此外,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