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自主品牌拿什么引领自行车产业未来?
沪深股市又走低
我省启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特仑苏城市音乐会完美升级
9月举办农洽会
地点仍在驻马店
端午临近 粽子俏销
厨王争霸
今年全省用电
同比小幅增长
粮食经营企业
库存标准出台
“洋巨头”顶风涨价底气何来?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粮食经营企业
库存标准出台

粮食经营企业

库存标准出台

本报讯(记者 李娜)为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省政府日前下发了《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或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本办法。

根据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在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此外,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