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买饭遇车祸算工伤
案例
王军(化名)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当保安,2010年4月8日晚9时,王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单位对面的小卖部购买食品。就在王军购买食品返回单位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突然驶来,王军不幸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系无照醉酒驾驶,行人王军没有责任。但是,肇事司机被法院判刑后一直未能赔偿李军家人损失。为此,王军家属提出进行工伤认定来获得赔偿。可王军生前所在单位认为,王军是在值班时擅离岗位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
2011年1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认定:王军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没有在工作区域,也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构成工伤。王军家属不服,诉讼到法院要求确认王军为工伤。法院一审判决王军为工伤,依法撤销了社会保险事业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工伤。在本案中,王军因没有吃晚饭到单位对面的小卖部购买食品,属人体正常的生理饥饱需求和继续值班的需要,这在广义范围属于“因工作原因”范畴。法院判决的依据是王军被撞的事故现场在其值班单位大门口3米左右的人行道东侧,这是受害人返回工作岗位的必经之路,更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区域。因此综合分析,法院判决王军属于工伤。 本报记者 李楠楠 高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