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思)为彻底扭转城中村火灾高发局面,市政府昨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了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10项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落实专项资金,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各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及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和宣传培训;工商部门负责核查辖区内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行政许可;教育部门负责核查设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午托部、各类特色专长培训班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或场所;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定期深入各城中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宣传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建立村(居)民自防、联防和互助组织,建成由巡防队员组成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义务消防队,购置消防巡逻车、小型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要达到10项标准:有市政管网等消防水源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室外消火栓,没有市政管网的,必须保证设置两处以上的室外水源;城中村内主干道必须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建(构)筑物必须依法拆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经营性场所必须依法取缔;居民建筑内应设置电动车存放和充电房间,楼梯间和门厅内不应存放任何影响疏散的物品;居民建筑电动车存放和充电房间、从事旅馆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部分,必须设置简易喷淋,并在楼梯间设置必要的防排烟设施;居民家庭内必须配备水桶、灭火器等基本的消防灭火器材;出租房内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槽进行防火保护,不得私拉乱扯;出租房内人员居住的数量必须进行核定;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