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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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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郑新峰 贾海宏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高位徘徊,其中约50%涉及基层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信访(以下简称涉执信访)几乎占基层人民法院信访总量的50%,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那么,怎么来应对和破解这个课题呢?

坚持用先进科学理念指导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一是依法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把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推进工作。二是着重强化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严肃处理“冷硬横推”,果断查处“吃拿卡要”,有效防止不作为,坚决杜绝乱作为,促使执行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三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情、理、法兼顾,坚决克服简单搬用法条的倾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四是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执法活动要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五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通过多种渠道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一是把好诉讼案件立案关口。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以免应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管不了或者管不好,引发涉诉、涉执信访。同时,应及时送达举证责任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对诉讼后果有合理的预测,减少胜诉或败诉后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二是强化审执一体化观念。应特别要求审判法官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三是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相对集中的岗位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长效机制,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权制约执行权;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扩大执行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等各个层面的监督,用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执行权。

切实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据统计,大约80%的涉执信访是由执行不到位引发的。破解执行不到位难题,一是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依法穷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广泛推广对不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予以集中查询的集约化财产查询模式;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行换人执行、集中执行、专项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更加有效的做法。二是全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实践证明,法院孤军奋战,根本无法破解“执行难”“涉执信访”难题。应通过立法建立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三是大胆启动刑罚程序。现实中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老赖”很多,但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应主动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震慑一批“老赖”。

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破解涉执信访难题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升执行队伍司法能力,无疑是提高执行效能、降低涉执信访量的治本之策。因此,基层法院应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执行岗位制定量化的技能达标标准,围绕标准组织岗位练兵和分类测试,鼓励和支持执行干警参加续职培训、学历教育及国家司法考试,提高理论素养、学历层次和处理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并且要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每月排序公布执行干警收、结案情况,给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干警提供平台,在执行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比学习、强素质,比先进、找差距,比贡献、塑形象”氛围。

积极应对涉执信访,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涉执信访群体不是“刁民”,更不是“造反”。实际上,80%左右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人民群众信访,不遮不掩,不躲不藏。一要把信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稳定因素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定时期每天排查,将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责成相关执行干警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访隐患演变成信访案件。二要准确把握信访人思想动态对症下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被执行人信访的,引导其尽快依法申请再审或申诉,提交中止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或动用执行救助基金,或协调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或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或帮助重新就业;无端猜疑执行不力的,及时告知信访人执行进度,落实“执行公开”。三要全力化解涉执信访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增强“案结事了”意识,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既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又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防止一方当事人息访后,对方当事人开始信访,“按下葫芦浮起瓢”。四要扭转疲于应付的信访工作局面。应本着“谁办案、谁负责”和“谁惹事、追究谁”原则,对由于自身原因引发到市以上信访的干警,责令其限期办结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并严厉追究其相应责任。五要依法惩处极少数无理缠访闹访人。对无理缠访闹访的被执行人以及个别以煽动集体上访等手段严重阻碍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案外人,要硬起手腕,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作者单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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