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6月26日起戒毒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发展,帮助“瘾君子”戒除毒瘾,更好地融入社会。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对我国的戒毒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设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内容。
“戒毒条例是为了配合新的戒毒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它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
根据戒毒条例,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基于新的指导思想和理念,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应讲科学
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前,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相当多的吸毒人员存在戒断难、巩固难、高复吸的现象。
戒毒条例对新模式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予以了很好的体现。除了规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外,条例还强调,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过去我们把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低更多地归于吸毒者本人或毒品本身,认为是吸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强导致的。从这次条例的规定中,我们也能注意到一个倾向,就是改变了这样的认识,纠正了过去对吸毒者本人身份的认定,更加强调科学戒毒。”李文君说。
期限因人而异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条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禁毒法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李文君同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延长了戒毒的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一步紧接着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废,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戒毒人员专职化
要有效落实新的戒毒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戒毒人员社会监控、帮教机制,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和帮教措施。
根据现实情况,戒毒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公布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7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共7章46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泄露戒毒人员信息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答问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不予处罚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组织戒毒人员劳动应付报酬
问:条例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毒法规定的社区康复措施的适用对象。
二是明确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对象。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三是根据戒毒康复场所集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特点,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泄露戒毒人员信息可追责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