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今年年底前,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职工必须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参保个人无需缴费,并自参保之日起发生工伤即可享受工伤基金支付待遇。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施行后,我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此外,属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凡未超出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