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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扫黄”坠楼而亡,“失足男”惧怕什么?
对事故瞒报必须“零容忍”
改革人事制度不给履历造假者机会
降“馒头税”
比降奢侈品关税更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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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扫黄”坠楼而亡,“失足男”惧怕什么?

日前,海口美兰公安分局对和平南路某大厦4楼“丽致休闲中心”依法进行查处时,1名嫖客为逃避警方打击,在仓皇逃跑中不慎从4楼失足坠下身亡。(《长江日报》)

据律师介绍,这对男女在执法部门依法检查时,正在进行违法活动,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而造成了意外,执法部门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的确,我们的法律对于因躲避执法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失足男”因此失足坠楼身亡,就一定是“死有余辜”。毕竟,嫖娼只是一个治安案件,对于“失足男”而言充其量也只是道德的问题,其恶并不会对社会构成罪大恶极的严重危害,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也只是罚款和批评教育。

那么,“失足男”为何要冒摔死的危险去跑呢?事实上,嫖娼案件中隐私外泄对相关人员造成的影响,往往大于经济处罚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说,钱是小事而面子攸关,如何处理隐私不仅涉及到家庭的和睦,还有社会名誉的问题。不得不说,在有的地方扫黄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不仅无视相关人员的基本权益,甚至还采取蔑视、侮辱、欺凌的手段,让“失足男”裸身上电视,让亲人、领导来领人等等,如此将隐私曝光甚至要挟恐吓,无异于剥皮剐面,让相关人员尊严全失。或许,这些执法中的简单粗暴的陋习,才是“失足男”最惧怕的东西,宁可逃避“扫黄”而亡,也不愿意被抓。

执法的根本目的,终究还是规范社会秩序,让社会更和谐。那么,在执法中注重保护相关人的基本权益,人性化执法,才是宽严相济原则的体现。对于“失足男”的意外身亡,执法部门不能无动于衷,更该有所触动、有所改观才是。它提醒我们,犯错并不意味着要全部否定,更不宜“一竿子”打死。诚如是,执法才会有利于社会和谐。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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