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车冲进民房
三被告均推卸责任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牛乃洪 王斌)凌晨4时许,一辆水泥罐车冲进长江路与西三环交叉口附近一处民房,致使一对熟睡中的夫妻瞬间丧命。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今年3月13日凌晨4时10分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G7727的水泥罐车沿长江路行至大学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水泥罐车受损,大货车逃逸。后李某驾驶该水泥罐车沿长江路行至西三环路时,驶入路台冲进民房,造成了房内正在熟睡的刘某、宋某夫妻当场死亡。
死者的父母和儿女认为司机李某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董某、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分别作为该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单位,应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多次要求无果后,他们遂将肇事司机李某、肇事车车主董某、大成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万元。
在庭审现场,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支付以及是否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成为争论焦点。事关赔偿责任的承担,肇事司机李某与车主及大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水泥罐车是因为被其他车辆撞击失去控制才导致的事故,况且李某是被告大成公司的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李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大成公司承担。车主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董某将车辆租给了大成公司,董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应由大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大成公司租用董某的车并支付运费,肇事司机是由车主雇佣的,与大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大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