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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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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瘦肉精”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常晖)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核准刘襄死缓。

今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刘襄等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襄等五名上诉人非法大量生产“瘦肉精”,并将其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襄等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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