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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醉驾入刑第一人
被判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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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醉驾入刑第一人
被判拘役两个月

新郑醉驾入刑第一人

被判拘役两个月

本报讯(记者 高凯 通讯员 荆建勋 李晓莉)昨日,记者从新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结自醉驾入刑以来新郑第一起醉驾获刑案件,经审理,被告人王峰(化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35岁的王峰系新郑本地人。2011年5月1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峰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新郑市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东街一家皮鞋店店门口处,将店旁周某的眼镜摊撞翻,造成眼镜摊损坏。被害人随即报警,王峰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经酒精检测,王峰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5.06/100ml,系醉酒驾驶。另外,案发当天,经调解,被告人王峰还赔偿了周某物损费500元。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峰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物品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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