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黄金“无风险”投资时代终结?
惠济集中整治
沿黄“农家乐”
我省A级景区
将开展大复核
市地税稽查前7月
查补税款1530万
政府效能提升促
都市区建设提速
上半年外埠入郑肉品抽检100%合格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
派发红股计税方式
郑西高铁暂不受影响
7月郑州CPI同比涨6.5%
莫桑比克总统访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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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
派发红股计税方式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

派发红股计税方式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专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显示,个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征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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