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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事业单位职工
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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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事业单位职工
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省市事业单位职工

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要求9月1日起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力争年底前将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照国家规定,这些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在今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全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按照规定,相关参保单位应在9月15日前将职工参保信息报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10月1日起开始缴费,工伤保险费按月征缴。通知要求,参保职工于2010年12月31日前遭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超出规定申请时限的,可按新政办理工伤认定;已经超出规定申请时限的,统一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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