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A股暂别“五连跌”
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扩至全国
全市乡镇20强座次排定
国储密集抛糖
成交价格回落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
公告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我省多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将切实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我省将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

2011年,各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省辖市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一定比例。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