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昨日再次提交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当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讨论该条例(草案),大家一致认为,条例二审稿修改后,更加明晰了城市管理中出现行为的处罚标准。
条例二审稿规定,对于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及乱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公厕规划建设太少,建议将“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改为“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全部对外开放使用”,以方便市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