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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最高罚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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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最高罚十万元
人人都有义务维护市容环境公共场所禁止设摊经营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可罚十万元临街堆放杂物最高罚款五十元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更加明晰了城市管理的处罚标准。

今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8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8月24日,《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当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

乱贴乱画可处两千元罚款

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容貌的一大景观,在体现文化创意、提升城市品位、支持城市形象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于在城市道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作出规范。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作为不属于户外广告管理范畴的“小广告”,却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顽症,严重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

对此,《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及乱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市区机动车的整洁还作了规定,要求车辆外观完整、整洁。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红战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成为治理小广告这一城市“牛皮癣”的依据,从而根治这一城市顽症。白红战建议,《条例(草案二审稿)》要与上位法相结合,突出郑州特色,加强操作性;希望通过条例制定,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为郑州创建文明城市作出贡献;同时,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使郑州成为全国名副其实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人人都有义务维护市容环境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的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公共场所禁止设摊经营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通道属公共场所,占道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此加以规范。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可罚十万元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密封、覆盖的清运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罚款额度较高,建议降低处罚标准。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五十一条第十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密封、覆盖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堆放杂物最高罚款五十元

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用了12条内容明晰了违反《条例(草案二审稿)》的种种处罚标准,处罚标准从责令改正,到最低二十元罚款及最高十万元罚款。

对于经济处罚的二十元罚款,常委会组成人员柴清玉和焦大宏认为这样的处罚太低了。焦大宏说,违法成本低了,有些人就肆无忌惮地去违法,应该在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加大处罚标准。柴清玉建议应该定为最低五十元罚款,这样法规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项罚则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且违法行为较轻,不宜大幅提高处罚额度,为此建议将该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红战说,对于《条例(草案二审稿)》要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并要结合郑州实际,使《条例(草案二审稿)》更具易操作性。他建议《条例(草案二审稿)》所规定的“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应进行扩大,加入工业集中区及新型农村建设等区域,来满足郑州都市区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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