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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律地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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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律地位均等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政府昨日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意见明确,对来郑投资办学,小学新增24个教学班,初中、高中段教育学校新增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的,给予民办学校奖励,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学校建成后,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初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高中每个教学班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学籍管理、表彰奖励、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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