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小丽,自2004年4月起,连续旷工且长期未与单位联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单位将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新郑市梨河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