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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宣判
三被告被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上海“染色馒头案”宣判

三被告被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据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维禄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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