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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创新非羁押诉讼制度纪实
未来二十年中国人健康的四大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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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创新非羁押诉讼制度纪实
创新非羁押诉讼10项机制2647名逃犯在感召下投案自首非羁押诉讼迈出孤掌难鸣怪圈非羁押诉讼为案件创下“零信访”纪录

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宋 宁 周庆华 文/图

检察人员在讨论案情

核心提示

17岁的李某,家境贫寒,在学校丢失了200元生活费后,一时冲动将同学银行卡上的2000元偷偷取走。挣扎了一周后,李某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高新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被偷的同学希望对李某免予处罚,学校也证明,李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遂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是郑州市检察机关四年来一直在探索的“非羁押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四年来,全市共适用“非羁押诉讼”13379件20845人,占同期办理刑事案件总人数的26.7%,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逐步上升到2011年6月的43%,其中有2317件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及时得到了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有856名未成年人未被羁押,有322名在校学生因未被逮捕而保留了学业,案件实现无上访、无脱逃、无重新犯罪。

降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率

荥阳市一所中学14岁的学生陈某、15岁的徐某,因为琐事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将女学生汪某打成轻微伤并抢走现金70元。

在非羁押诉讼的方式下,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根据郑州市检察院的规定,分别到嫌疑人和被害人家中走访,并到嫌疑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调查。

经过走访调查和全面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认为,2名嫌疑人均已年满14周岁,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犯罪,但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案发后,嫌疑人家属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2名嫌疑人的家长均能提供可靠的监护条件,且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意协助家长加强管理,保障案件顺利诉讼,遂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2名学生被解除羁押后,及时回校参加了毕业考试。在不久前的随访中,检察官了解到,这两个孩子目前都表现良好。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身上往往凝结着几代人的情感,一个孩子走入歧途受到羁押和刑事处罚,不仅伤害了孩子的前途,更往往折损了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希望。非羁押诉讼试行之初,检察机关就将未成年人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并不断抬高逮捕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门槛’,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列为可以不予批捕的范围。”

创新非羁押诉讼10项机制

“之所以探索非羁押诉讼制度,源于一次深入的调研。” 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陈宏钧说,他们在办案中发现,全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占全省的1/5以上,提请逮捕的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40%以上的捕后案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

“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之初,惹来了不少争议。” 陈宏钧说,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把人放了,社会上什么声音都有。有人说,嫌疑人有关系,还有人说办案人被买通了。

由于对不捕、不诉的标准认识与理解不同,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也有情绪:好人都让检察机关做了。法院也有意见:被告人不被羁押,能不能正常参加诉讼?如果不对其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即使判3个月,也要收监执行。矛盾不就交给法院了?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对抗,节约诉讼资源。”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顶着社会各界的压力,坚持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必须彻底摒弃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认真检讨羁押的利弊。”

2007年6月,郑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郑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无逮捕必要”若干意见》,推出了刑事和解告知以及取保直诉备案审查等6项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2008年10月,郑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上述机制达成共识,而且共同推出了逮捕未成年人说明理由制度。2010年以来,郑州市检察院又先后推出了拟逮捕未成年人要逐案向市院汇报等3项制度。至此,10项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轻刑犯罪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保障体系。

2647名逃犯在感召下投案自首

在长途汽车上假装摔倒讹人钱财的谭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案发后外逃9年。得知检察机关试行取保直诉机制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谭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刚逃走时,谭某的孩子还没出生。之后,孩子出生,他不敢回家看望,父亲有病,他也不能尽孝。

“我知道,父亲很痛心,是我让父亲这么快病倒的。我是独子,却在父母最需要我尽孝的时候逃亡在外,这种自责是无法形容的。”谭某说,“父亲去世那晚,我喝了两瓶白酒,吃了8片安眠药,不是想自杀,是因为我太难受,怎么也睡不着。第二天,我都不知自己的腿骨是怎么摔坏的。”

“逃亡过程中,我干什么都要躲着,不管住哪儿都不超过两个月;无论干什么活儿,受了欺负都不敢吭气儿。这些都不是最难受的,最痛苦的是逃亡中的恐惧和孤独,见到什么风吹草动都害怕,不敢与人过多交流,不敢交朋友,那种孤独感比什么都痛苦。”谭某说,“走上逃亡路以后,我发现很难让自己的情绪平静,睡觉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之前,我是滴酒不沾的,为了让自己忘了烦恼,我开始喝酒,一喝就喝倒喝晕喝睡。喝酒睡觉容易难受,睡不着时,我开始吃安眠药,从一片渐渐吃到8片。”

“逃亡中,我上网看新闻,看郑州的事儿。一上网就浏览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网页。有一次,我在检察院的网站上看到,他们推出了非羁押诉讼,鼓励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可以进行取保直诉。我觉得这是投案自首的一个好机会。”谭某说。

谭某投案后,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直诉的办法,法院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郑州市检察院在刑事侦查阶段推行的取保直诉备案审查机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响应与配合。郑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非羁押诉讼机制的试行,使公安机关捕后变更、捕后撤案等工作得以规范。

这名负责人说,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予以确认,主动承担司法风险,解除了公安机关的后顾之忧,为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敦促嫌疑人自首创造了条件。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告诉记者,在非羁押诉讼实行四年间,全市投案自首人数每年呈大幅度上升之势,2007年为157人、2008年为594人、2009年则达到769人,2010年达947人,共有2647名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诉讼机制的感召下主动投案自首。

非羁押诉讼迈出孤掌难鸣怪圈

日前,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非羁押诉讼”工作已在我省全面施行。

“对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通过报检察机关备案,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95%以上的案件同意公安机关取保意见,不仅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也与公安机关共担了取保的风险,从而极大调动了公安机关取保的积极性。”陈宏钧说,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实行取保直诉2334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人数的33.2%。近年来,全市共取保直诉13378人,未成年人犯罪羁押率仅为53%。 

“此次联合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非羁押诉讼彻底走出了检察机关孤掌难鸣的怪圈,将在贯彻落实轻缓刑政策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陈宏钧深有感触地说。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贾世民说,该规定出台的背后,郑州市检察机关四年来对“非羁押诉讼”工作的探索实践功不可没。

非羁押诉讼为案件创下“零信访”纪录

在构成非羁押诉讼体系的10项机制中,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就有三项控制措施,这三项制度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首先进行社会调查,然后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提请逮捕的同时,报送《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理由说明书》;基层检察院对“拟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含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向市检察院逐案汇报并经市检察院审查同意,而其中汇报的重点突出了“必须有关于对嫌疑人的品行调查、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的证明及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及说明”。

据统计,四年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有856人未被羁押,有322名在校学生因未被羁押而保留了学业。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连年出现下降现象。

“不仅仅未成年人,在当今社会,一人受羁押,按照其社会关系,至少有其两三名家人受困于此,再加上其他亲戚朋友,会有更多人受到影响。非羁押诉讼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减少了社会矛盾。其体系制度的形成,很具有借鉴意义。”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

“过去,一提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就有人认为是在办关系案或人情案。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属更是不理解,甚至为此上访。郑州市检察院实行非羁押诉讼以来,一直保持着案件‘零信访’的纪录。这说明这个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和严密性。”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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