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经济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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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陈春阳 徐晓艳)辛辛苦苦排号认购一套房,《认购书》签了,定金也交了,但要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却被告知该套房已卖给其他人,高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6日,管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年1月8日,被告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郑州市未来大道与商城路附近某国际广场的现房实行现场排号选房、卖房。高先生在交纳了2000元排号费后,选中一套房屋。被告予以确认并向高先生发放了《选房确认卡》,双方也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商品住宅一套。 认购协议签订后,高先生依照双方约定支付定金5万元。但1月19日,被告却违反双方约定,拒绝与他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协议,并转而将其认购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并退还了高先生5万元定金。高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再给付5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展开辩论。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重复签订认购书是原告不按顺序插队提前选房,与在其前面排号的张某造成冲突,其所选房源无效。事后原告选择自动退房,并收到退回的定金,被告并无违约事实,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至于为何与原告、赵某同时签订《认购书》,被告代理人称是当时人多,场面失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单方制定有选号、选房规则,原告依据该规则选定房屋支付定金、签订《认购书》。但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失误,不按选号顺序分别与原告及案外第三人签订该房屋《认购书》,才引起该纠纷的发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扣除已退定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重复签订《认购书》,系被告疏于管理,未按操作规则引起,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高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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