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都市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患者术后三天死亡 医院拒不提供病历 法院判决:医院担全责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李杰 南南)患者因病住院后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院却拒不提供患者病历,昨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9月,连某夫妇的爱情结晶小秋出生了。一个月后,小秋咳嗽不止,经查患上了小儿肺炎。于是他们带着小秋到我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查小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2009年3月20日,小秋再次入住该医院,准备做心脏手术。住院三天后小秋被诊断为毛细支气管肺炎,连某夫妇要求小秋肺炎治愈后再手术,但医院却执意手术。手术三天后小秋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连某夫妇认为院方的失职行为致使小秋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0余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二原告不尽监护责任,加速了患儿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秋因先心病入住我市某医院,期间,原、被告因是否出院发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义务,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小秋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遂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病历的真伪和完整性异议较大,鉴定机构多次通知双方进行补充、质证,并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病历,后被告表示不能提交完整病历,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拒不提供相关病历,致使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对原告称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4.7万余元。 |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