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去世存款被支取
法院判决银行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熊晓辉)孙女士生前的5笔存款去世后被人通过密码领取,孙女士的女儿张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存款被冒领,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返还被冒领的存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10月31日,金水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其母亲孙女士生前在某银行存有5笔共计9万元的定期一年的存款,2009年8月30日到期。2009年4月孙女士去世后,张某发现其母亲的5笔存款在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一年内被人以其母亲的名义支取。张某认为5笔存款被支取时其母亲已经去世,不存在本人取款的可能,因此取走5笔存款的是冒名领取行为,而该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存款被冒领,张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返还被冒领的存款9万元及利息。
被告银行辩称,被告在本案的存单支取中,依法操作,合法有据,不存在任何过错。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出具给储蓄客户证明储蓄关系成立的合同,在被告出具给原告母亲的定期存单上明确约定了存款的支取时间和支取方式,根据银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行业习惯,定期存款支取金额为5万元以下且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只需要出具存单并输入正确密码,因此原告诉称的被告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不符合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存单证明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5张存单上均注明支取方式凭密码,即到期后持存单凭密码支取,属于储户与被告银行的约定,被告银行并无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