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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斌 陈若禺)因农用车车主未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难以找到。昨日,中原区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7日,家住中原区须水镇的孙老汉骑着人力三轮车沿郑上路回家,途中被一辆农用三轮车撞倒。经诊断,孙老汉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撞伤孙老汉的三轮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该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只查明该车的所有人是中牟县白沙镇的村民雷某。孙老汉遂将车主雷某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2591.8元。

据车主雷某介绍,车是其亲戚王某买的,并以雷某的名义办理了行驶证,去年年初,王某把车卖给了别人。法院调查得知,最后的买主叫“马世斌”,然而根据交易票据上显示的住址,却查无此人。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作为该农用车的登记车主,将该车转让给第三方,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该农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雷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雷某赔偿孙老汉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769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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