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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更名须尊重当地群众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工作。意见要求,名称应区分层次和类别,方便群众识别与使用的同时,还必须尊重现状,保持稳定:对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名。

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授权主管部门批准外,城镇道路、桥梁、地铁线(站)、公园、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命名通告。

根据要求,城区新建的主、次干道分别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分别使用“街、里、巷”作为通名。“大道”即道路规划红线宽60米以上,“路”即道路规划红线宽20米(含)以上、60米以下;“街”指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含)以上、20米以下,里(巷)则指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以下或长度在200米以内且道路有一端封闭的。

根据总体规划,我市的地铁线路统一命名为“地铁×号线”,沿线站点分别命名为“××站”;根据市区各类公园(包括绿地)的规模、功能、用途等因素,分别使用“公园、园、游园”作通名;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志性建筑物,可以用“中心、馆、宫”等作为通名,通名应与其规模、功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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