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胜利 顺章)农民刘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昨日,经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3000元。据悉,刘建系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密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告人。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5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刘建以1分的利息先后两次借了魏某25万元,约定2007年12月份还款。但约定到期后,刘建却未能履行约定。后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4月2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建偿还魏某本息3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刘建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某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法院向被告人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刘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2010年的3、4月份,被告人刘建却把应向法院申报的豫A6A198昌河车拒不移交,还将应向法院申报的财产“奉天超市”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得以执行。
2011年3月31日,司法机关依法将刘建刑事拘留,后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刘建已支付全部欠款。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