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被罚交警成被告
我市法院审理首起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冰)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教导员海洲出庭应诉。据悉,这是今年10月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出台后,我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由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今年5月19日16时,张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停靠在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农业路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民警认为该车违法停车,对张某处以200元罚款。张某认为自己停车的位置是指定的停车位,交警作出的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诉至金水区法院,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交警第五大队辩称,张某违反规定,将其机动车停放在全线禁停的农业路上,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昨日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争论的焦点仍旧集中在张某是否构成违法停车上。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上诉方律师杨晓楠说,从业10年来代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这是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子。他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三个积极意义:体现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重视、对老百姓的尊重;有利于部门负责人了解下属的行政行为过程;如果老百姓胜诉,还会有利于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