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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耍致人受伤 监护人学校均担责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课间玩耍期间,一名小学生的牙齿碰到同学脸上,致使其面部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官司打到了法院。昨日,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明、小豪、珍珍是我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今年5月的一天,第二节课预备铃打响,小明从操场走到教室门口时,同学小豪和珍珍在学校课间操中追逐打闹,小豪将珍珍从讲台推了下来,珍珍的牙齿磕到小明脸上,致使小明面部受伤。小明到美容医院进行除疤美容,花去医疗费8189.2元。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小明遂将小豪、珍珍和学校告上法庭。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小豪推搡被告珍珍,使其牙齿碰到小明脸上,致使小明面部受伤,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小豪、珍珍各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豪、珍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小豪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珍珍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小明3395.68元;被告郑州某小学赔偿原告小明169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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