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贷款已和解
不良记录应消除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斌)中原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信用不良记录引发的案件。
2000年4月,马女士向郑州一家国有银行借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因其到期未能还款,2002年2月,银行将其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因马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04年11月18日,马女士共拖欠银行本息共计206448.5元。2004年11月18日,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172500元、诉讼费5030元,银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
但马女士后来去几家银行贷款买房,均遭拒,原因是她有信用不良记录。今年7月25日,马女士将该国有银行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银行在2004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自己的银行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马女士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在马女士支付给银行172500元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在马女士履行完应尽义务后,应当在其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将其债务记录消除。法院遂作出判决: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消除因马女士于2000年4月11日向银行借款16万元债务所产生的、形成于2004年11月18日后的银行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