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幼儿猝死幼儿园 判园方担责七成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 李杰)4岁幼儿小雨在幼儿园午睡时猝死,其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昨日,二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对小雨父母各项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今年2月份,高先生将儿子小雨送到焦某开设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月10日下午2时许,高先生接到幼儿园通知说儿子死亡。高先生一家悲痛欲绝,找焦某讨说法,但对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高先生和妻子遂将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2月10日中午,幼儿园教师让小雨午休,不多时发现小雨异常,遂拨打120。小雨被接到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救前死亡(病因待定)”。后经尸检,鉴定结论为:小雨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征而死亡。 法院认为,幼儿小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被送至幼儿园时,其监护义务已转移至幼儿园。由于被告焦某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导致小雨午休期间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内由专业医护人员予以及时、合理的救治,最终造成小雨死亡。虽然小雨的死亡被鉴定为婴幼儿猝死综合征,但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小雨死亡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因其过错仍应对小雨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高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