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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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制度
应对接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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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制度
应对接公众关切

官员复出制度

应对接公众关切

如果官员因犯错误被免职,只有一年的时间约束,而无职位的分量约束,问责制度就只能起到时间缓冲作用,而难以起到红线不可越的警示作用。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的两位官员,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一年前被免职在相当程度上平息了事件引发的公众情绪,日前的悄然复出又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公众的关切情绪只是暂时被平息,并未得到合理疏导。

无论免职,还是复职,都缺乏权威部门对宜黄事件的性质认定和公正说法,是引发公众关切的核心所在。

宜黄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10日,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后有一人死亡。此后就有了邱、苏二人的直接参与: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欲赴京接受采访,邱建国率队在昌北机场拦截,钟家姐妹没能登机,此事被微博直播;一名伤者去世后,以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到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

那么,邱、苏二人具体是因为什么被免职的?该担负什么责任?从中办、国办2009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七种情形看,第四、五款等有关规定大抵符合。然而,这只是公众的解读,当地上级机关并未就免职依据给出明确说法,这就埋下了复职后引争议的隐患。

应当说,邱、苏二人的复出,同样符合上述《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对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二人复出均超过一年之期,但二人分别担任的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的岗位是否“适当”,则缺乏解释。

没有对拆迁事件性质的认定,没有对免职原因的明确说法,没有对复出岗位给出“适当”的解释,公众当然会一头雾水。唯有透彻、合理的阐释才能解开公众的心结,雾水笼罩只会让人疑窦丛生:当初免职是不是仅仅为了暂时平息众怒?公然干出这么恶劣的事也能在一年后官复要职,官员复出还有没有谱?复出制度依据“酌情安排适当岗位”的弹性,会不会变成一些人手里的橡皮泥?

官员犯错,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在惩处的性质、时间、程度等变量上,应有明确的规约,应与公众的关切对接,至少要让公众能够以“合情合理”来理解。否则,未免令公众失望。 家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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