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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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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0元
●75%的个体户将免缴增值税 ●全市一年减少税收1.88亿元

本报讯(记者 侯爱敏 通讯员 马朝晖 邢军)市国税局昨日发布消息,根据省国税局的统一安排,郑州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上调至20000元。应税劳务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均按国家上限执行。新政自征收11月税款时开始执行。据悉,新政策实施后,我市免征户将新增5.77万户,达到近8万户。

根据省国税局的统一安排,此次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此前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此前的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此前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均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许文峰昨日介绍,目前市国税局管理的个体纳税户共有10.58万户,新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实行后,征税户减少到2.22万户,免征户由原来的2万多户达到近8万户,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75%。据初步估算,全市一年由此将减少税收1.88亿元。据悉,享受到此次优惠政策的大部分为零散商户,主要为销售货物的及从事修理修配、加工服务的个体户。此次起征点调整可免征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进一步减轻了个体纳税人税收负担,同时对扩大就业、推动下岗再就业及鼓励个人自主创业有着积极作用。

该局负责人表示,如果有纳税人对新的增值税调整政策有疑问或者遇到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拨打各县(市)、区国税部门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待政策过渡到位后,将集中力量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逐一核实,要让符合条件的坚决享受到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恢复征税。

相关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31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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