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军锋等诈骗案”昨日审结
四名被告人获刑一至七年不等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15日,河南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年初,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他先后找到武警某部干部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并通过李某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李某、张某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这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人民币492374.95元。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
2009年7月1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的指使作了伪证。
今年1月15日,被告人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