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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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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现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建设方式,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缓解政府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城市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关于BT模式,由于国家和地方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其在融资、投资建设监管和项目移交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运作失当,将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对我市BT投融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我市有关BT模式的制度建设,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和适用范围

BT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BT模式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关于BT项目的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三)关于投资人的确定

1.投资人的确定方式。BT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2.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应当是依法注册、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联合体。投资人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四)关于BT项目合同

1.实行BT项目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BT项目合同,其内容应当涵括《办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项目合同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关于BT项目的成本控制。《办法》规定,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五)关于建设管理

1.关于建设要求。BT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并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设计变更、禁止转包和禁止垫资施工等的规定。

2.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一是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二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三是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3.关于工程进度管理。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4.关于融资担保的禁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六)关于项目回购

BT项目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符合条件的予以回购。回购期不低于5年。回购总价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计入回购总价。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追究

《办法》对BT项目的各方参与人即行政机关、项目业主、投资人以及项目勘察设计、咨询中介机构等其他与BT项目有关的单位,在不同环节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其中,BT投资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前者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后者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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