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 通讯员 王齐林)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双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我市日前出台《郑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对政府各部门职责以及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等做出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等。
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六每日的7时至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并禁止燃放下列烟花爆竹: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
《规定》还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院、敬(养)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重要军事设施;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等;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此外,燃放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园林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