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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打击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追讨行为涉黑、涉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三、坚决打击聚众哄抢公司、企业财物、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有关人员以讨薪、索债为借口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随意哄抢、损坏公私财物、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捏造事实,通过网络等媒介故意散布传播有关虚假消息,或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一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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