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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
损失本金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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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
损失本金36万
法院判决:替人炒股者赔偿

委托他人炒股

损失本金36万

法院判决:替人炒股者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熊晓辉)原以为委托别人炒股就能赚钱,谁知竟然让自己的36万余元打了水漂。近日,金水区法院对一起因委托炒股引发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判决,替人炒股者李某赔偿委托人孙女士36.7万余元。

2009年5月,孙女士认识了李某。李某告诉孙女士,她只需提供资金和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其操作股票交易,就能轻轻松松赚钱。孙女士信以为真,于是双方于2009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证券业务理财协议”。协议约定:孙女士出资100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李某操作,操作资金期限为一年。协议中李某承诺账户资金的最低收益为10%,到期李某归还孙女士1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李某补足差额;若到期盈利不足30%,盈利部分归孙女士所有,李某不参与分配;盈利30%时卖出了结,孙女士分得盈利部分的60%,李某分得盈利部分的40%。

2010年8月份,约定期限超过了3个月,孙女士发现自己账面余额仅为53万余元,立即与李某联系,要求其支付本金和收益,但李某拒不支付。于是孙女士将其起诉至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本金47万元及收益10万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 “证券业务理财协议”后,原告向约定的账户转入95万元。2010年5月6日,原告提供给被告炒股的资金账户上股票市值为58.1万元,资金余额为159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6.7万余元应当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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