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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20万赠款中的情与法

药家鑫案尘埃落定,后续新闻却接连不断。近日被害人亲属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宣称,愿意接受药父在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对此,药父表示,“既然当初张平选明确拒绝并退还了这20万元,现在我就没有义务再给他这笔钱。”

从当初拒不接受药家“带血的钱”,到如今主动前往索取赠款,张家态度急转的原因,据说是因为妻子生病没有医药费。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既为生活所迫,只要药父的赠与意愿未改,现在反悔倒也情有可原。

不仅药父明确表示拒绝,就连当初声援受害人的广大网民,也一面倒地站在了对立面。产生如此舆情,实乃张家索赠的行为违背了中国人的情感法则。

国人看待事情,在乎一个情字。无论是之前基于“杀人者偿命”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还是后来对张显利用网络舆情企图影响司法的贬斥,在坊间百姓的情感衡量中,行为的道德瑕疵难免导致人们情感上的否定性评价。既然之前选择了不原谅、不要钱,为何等药家鑫被处死后又选择接受呢?这样的举动很容易引起人们对其背后真实动机的怀疑。

排除飘忽不定的情感好恶,我更习惯于从法理上分析该案中的20万赠与是否仍然有效。依据合同法规定,20万可视作药父的一种赠与,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药父是想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求得药家鑫的从轻判决。法律明确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当时没有接受,赠与合同就不成立。现在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赠与也早已不具备当初成立的条件。

其实,围绕着药家鑫案的一连串舆情话题,都折射出当前公共舆论建设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诉诸情感的谩骂与质疑,往往为投机者所利用。作为一种公共议题,无论人们情感上指责谁或是偏袒谁,公共空间的构建都当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一旦回归到法律的理性精神上,一些纠葛不清的争议原来只是个简单不过的判断而已。

达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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