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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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组织儿童救火理应成为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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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组织儿童救火理应成为常识

据报道,辽宁省新修订的消防条例近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确定于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省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做出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都赢得了舆论的高度赞誉,有人将之称为立法“亮点”,还有人称赞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允许、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救火救灾,是中国社会处于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随着文明的进步、生命意识的提升以及儿童保护观念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让未成年人身蹈险境,虽然有可能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公共利益,但更有可能导致惨痛的后果。那样的后果,是一个强调生命至上的社会所无法承受的。

把禁止组织儿童参与救火写入消防条例,就是把一种更趋于文明的社会共识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从而更好地指导社会行为。不过,如果浏览各地消防条例的具体条文,多少还是会感觉到一丝异样。在这些条例中,最常见的词汇是“应当”,即规定公民和单位在火灾发生时的多项责任与义务,唯独“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是一个例外的禁止性条款。更引人思索的是,让儿童远离火灾等灾难的威胁,乃是一种普遍的儿童权利保护措施,这样的措施,或者说这样一种文明规则,竟要由一种专业性、领域性都很强的地方规章来加以强调,这或许恰恰说明,儿童权利保护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实际上,禁止组织儿童参与抢险救灾这样的观念,在现有法律中已有很好的体现。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其特殊和优先的保护。最大限度确保儿童存活与发展的观念,也必然要求在灾情发生时,国家和公民都应该优先保护儿童。此外,我国法律中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或危险作业等条款,也都在未成年人与火灾之间筑起了 防火墙。可以说,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灾害扑救,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观念上看,都是不言而喻的事。儿童身心保护的普遍性、正当性和广泛性,应该从法律落到地面,在社会现实中得到良好的体现。

在一个走向正义和人道的社会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必然会逐渐融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地方法规重申某些常识固然非常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执法、政府行为和社会实践,把儿童权益保护贯穿到具体细节里。值得欣慰的是,近些年来,关怀儿童、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禁止组织儿童救火、杜绝儿童街头乞讨、实行学生营养餐计划、规范校车运作等都是良好的表现。随着常识的不断丰富和持续深入,儿童也将真正成为整个社会都钟爱和守护的花朵。 军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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