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雅贿”引发的思考
追责的制度善意
“饭局太疯狂”
所表现的文化贫瘠
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合理诉求
期待“幸福指数”
测评的倒逼效应
吴英案之社会争议远远超越案件本身
大师学术之外
还有品格
一冷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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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曲解酒驾同饮
追责的制度善意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人民日报》2月15日)

有人认为,作为同饮者,劝阻司机不要酒后驾车只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定的义务,而追究酒驾同饮者的责任于法无据,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应该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其实,天底下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人生活在真空中,上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约束,下有道德底线和文明规范,我们的言行举止时时刻刻都需遵章守纪把握“分寸”——而劝阻“同桌”不要酒后驾车则正是一种“分寸内的自由”,纵然法律没有明文要求,亦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明知酒驾是违法行为,还不加以劝阻,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助纣为虐”式的纵容,一旦构成了社会危害,岂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酒驾的公共危害性不言而喻。而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酒驾之所以发生,与同桌饮酒者的“过度劝酒”或者麻木不仁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同饮者都能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需耗费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只需一句善意的提醒,很多酒驾事件就不会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愿意“管闲事”的人不多,反而是无视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劝酒者”层出不穷。

某种意义上说,酒驾首先是一种不文明的陋习,之所以上升到违法的高度,是因为其屡禁不止的普遍性和公共危害性。对于酒驾而言,法律惩处只是治标的手段,真要治本,说到底还是要大力培树敬畏文明的规则意识和社会秩序——无论是驾车者的自律,还是“同饮者”的他律,都同等重要。

事实上,这里所说的同饮“追责”,并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批评教育,起到警示作用。在笔者看来,这是适度的文明管制,而非限制公共权利。“约束”是表象,而关爱和警示才是“内涵”,长远来看,获益的是城市文明和公共安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公共管制制度在抑制不文明行为的滋生、惩处不道德行为和优化社会道德环境等方面起着规范和导向的作用。我们看到,这种公共管理理念已经为国内很多城市管理者所借鉴,前几年沈阳对“光膀子”进行行政管制,上海不允许市民穿睡衣出门,都在此例。

因此,不要曲解了酒驾同饮追责的制度善意。时至今天,我们必须习惯和接受在公共领域内的文明管制,因为这是整个社会规则意识成长的必要代价。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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