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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郑法制 | 上一版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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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亲姐妹上法庭 遵遗嘱尽孝道获继承 【案情】 蔡某生前留下一套房子,曾口头遗嘱归二女儿所有,但大女儿、三女儿却以各种方式阻止二女儿办理过户。近日,法院以二女儿遵照遗嘱完成对父母赡养义务为由,判定房产归二女儿所有。 孝顺、懂事的二女儿考虑到父亲的养老问题,毅然决定招夫养老。订婚当日,蔡某在双方亲戚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要求二女儿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并将其所有的财产给予二女儿。为此,他们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二女儿与丈夫结婚后一直与蔡某夫妇住在一起,从日常的起居到平时的开销,包括两位老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夫妻两人都尽到了做儿女的义务,直至蔡某病逝。现三姐妹为其父亲蔡某名下的使用面积为164.22平方米的房屋发生争执。母亲出具了放弃继承遗产书,对于继承财产的部分自愿放弃,并要求对自己所有的房产给予其二女儿。 【评析】 这套使用面积为164.22平方米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所有,原、被告父亲生前已表明原告二女儿为其养老送终,就把该房产赠与给二女儿,其父亲的行为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现原、被告之父已去世,原告夫妇已尽了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已经完成,应属其父的房产应给付原告;而应属其母的财产,其母也作出了声明要求给予原告,其母亲的行为属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原、被告之母的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这套房子的房产应归原告二女儿所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已对父尽了赡养义务,在今后原告二女儿对其母亦应如此。 左世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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