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郑法制 | 上一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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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外打工,如果遭遇拖欠工资、工伤纠纷等问题时,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让“暴力、悲惨、无奈”在自己身上上演? 坐堂专家:新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汤玲 为农民工维权支招 包工头跑了工资该找谁要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工头一旦携款逃跑或玩失踪,农民工可以找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然,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后,可到法院起诉包工头,依法维护单位的权益。另外,农民工在打工时也应多一份维权意识,如果在建筑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欠条上有建筑公司盖章,讨薪就要容易得多。 工伤纠纷农民工如何维权 面对工伤纠纷,有三个方面须引起农民工注意:一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就要注意保留工资单等证据,以便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发生事故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和工伤认定。如企业瞒报的,农民工或其家属可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部门审查认定;三是工伤认定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索取工伤保险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损失,用人单位不处理的,农民工可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不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应补偿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本报记者 边艳 高凯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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