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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不能变为“另案不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见《京华时报》)

“另案处理”的完整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以“另案处理”的理由,逃避审查和起诉,变成了“另案不理”。“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另案处理”是指把某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通常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同案犯已归案。否则,就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审判,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审判”。三是同案犯还活着。如果已死亡,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死亡”。

目前,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准确的统计。不过,由于“另案处理”缺乏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对何种情况下将涉案人员列为“另案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审批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不少“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

种种迹象表明,“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有些案件虽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标明“另案处理”,但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还借“另案处理”逃脱法律制裁。如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就是以“另案处理”的名义躲过了司法程序而逃亡。

“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有些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所致,而主要根源还在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健全。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依据,客观上为“另案处理”的滥用和使用不当埋下了隐患。

为了遏制“另案处理”的滥用,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理应负起监督“另案处理”的重任,切实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全程监督力度。应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具体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可考虑建立“另案处理”的审批制度。有关部门还可通过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详细记录“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从技术上实现实时追查和有效监督的目的。

不要让“另案处理”变味为“另案不理”,更要警惕“另案处理”成为司法腐败的保护伞。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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