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1版:重要新闻 | 4下一版 | ![]() |
|
||||||||||||||||||
|
||||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记者昨日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开始颁布实施,今后法官如果办了错案,即使已经提拔、调离、辞职或退休,也将被追究责任。据悉,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终身追究办法》明确,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七类情形追究责任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有决定权者负主要责任 为避免出现错案后不知向谁追究责任的情形,《终身追究办法》规定,错案责任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 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评议结论、讨论决定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合议庭作出裁决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错误意见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办错案件终身追责 《终身追究办法》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有收集错案线索的职能。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错案责任人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错案调查情况向该责任人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错案责任人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错案调查情况向该责任人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错案责任人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错案责任人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终身追究办法》明确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