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不少于2人;履行职责,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城建监察人员应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城建监察工作。
城建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这些行为: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等。
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不少于2人;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城建监察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如有修改意见,可在5月11日前,拨打电话0371-69699063或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直接在线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