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向耕地及灌溉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排放不达标废水并且不能消除影响造成危害,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为了保护我省耕地质量,办法指出,任何人或单位禁止向耕地及灌溉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焚烧秸秆。同时,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如果因取土或种植行为破坏耕地耕作层,要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向耕地及灌溉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排放不达标废水,不能消除影响造成危害,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提供、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不能消除影响造成危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耕地质量保护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非农建设项目影响耕地质量、耕种条件或对农作物生长与管理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应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