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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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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未抢到 被判刑八年半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高方方)抢劫未遂,仍难逃牢狱之苦。昨日,刑某因犯抢劫罪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 2011年12月5日,刑某在金水区郑汴路商贸路口,将刚从银行取钱出来途经此处的王某推倒在地,将其挎包抢走。因王某紧追不舍,刑某逃至郑汴路建业路一民生证券银行门口时,将抢来的挎包扔掉。刑某在该银行三楼被抓获,被抢挎包内有现金5万元。 庭审时,刑某及其辩护人都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抢夺罪,且是犯罪未遂。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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